本課程屬通識選修,並可採計為「藝術史實務第二專長」,主要目的為:
課程要求:
1. 閱讀指定讀物,參與課堂討論。
2. 出席藝文中心展覽的開幕導覽或座談會活動,以及指定表演活動。
3. 針對三場藝文中心展覽,各撰寫參觀心得一篇(500字)。
4. 針對每場專題演講,撰寫內容摘要與心得(各500字)。
5. 每位同學必須在三檔展覽中擇一時段輪值(2小時/次)。
成績計算方式:
1. 期中作業。40%
2. 期末作業 60%
3. 課堂出缺席與展覽輪值會在學期總成績中酌予加減分數。